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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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提升國民學
    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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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本要點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及發布事項。
      2.本要點之修正及釋示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及協調事項。
      2.申請補助案件之核定。
(三)本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1.受理申請補助案件。
      2.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並提報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
      3.通知申請單位核定結果。
      4.辦理經費請款與核撥、查核、績效彙整、提報執行績效及成果報
        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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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勞資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工業團體、全國性商
    業團體及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
    前項設立登記達一年以上之勞資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依本
    要點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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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之技能競賽範圍如下:
(一)國際賽:應有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全國賽:應有六個以上之縣市(含直轄市)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
      於二十人。
    申請單位舉辦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以申請
    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之職類為限。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同項
    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單位辦理一次國際賽或全國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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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場地佈置費。
(二)場地費。
(三)競賽資料印製費。
(四)國內平安保險費。
(五)競賽材料費。
(六)獎牌(盃)製作費。
(七)裁判費。
(八)工作人員費。
(九)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必要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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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
      行注意事項、勞動部辦理技能競賽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及技術
      士技能檢定收費標準術科測試費用丙級及單一級規定之材料費辦理
      ,並就申請單位之計畫書完整性、經費預算編列之合理正當性、過
      去執行績效以及參賽人數等,酌為增減補助金額。
(二)補助額度:
      1.國際賽: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最高補助比
        率為競賽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全國賽:每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最高補助比率為競賽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十。
    所有補助費用加入收入後,不得高出支出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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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技檢中心提出: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費用概算表及收入概算表(附件二、附件三)。
(三)組織運作動態表、單位圖記、印模及代表人職章(附件四、附件五
      )。
(四)切結書(附件六)。
(五)實施計畫書(應包含預期效益)。
(六)選手報名資料。
(七)過去活動辦理績效。
(八)檢核表(附件七)。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技檢中心補正通知函送達次日起七日內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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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檢中心於受理申請單位之申請後,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
    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視需要要求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技檢中心於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送本署核定,並以公文通知各
    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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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點之審查會議,審查重點如下:
(一)競賽活動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計畫書內容是否完整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書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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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單位,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年度十二
    月二十日前,彙整支出之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用紙頭註明受補
    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附件八至附件
    十二)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員簽到冊、活動照
    片及執行績效報告),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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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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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不予補助、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以同一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構)申請補助,或以
        其他機關(構)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未依據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競賽,經本署或技檢中心派員實地
        訪視查證屬實。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前項三年之計算,以本署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
      )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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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活動內容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報經技檢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之計畫書內容部分,應不予補助。
      本署或技能檢定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舉辦競賽活動之執行情形,申
      請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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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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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技能競賽辦理前四個月至二個月間。
  (二)執行期間: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未於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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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