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不予補助、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以同一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構)申請補助,或以
其他機關(構)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書項目向技檢中心申請補助。
(三)未依據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競賽,經本署或技檢中心派員實地
訪視查證屬實。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
前項三年之計算,以本署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
)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