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
貳、申請文件效期: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六十日內之求才證明書及已依雇主聘僱外 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 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