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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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招募外國人程序如下:
(一)初次招募及入國引進:
      1.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
        港區管理機關認定屬重大投資案:
     (1)雇主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2)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二年
          內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五條規定
          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
          工之名冊正本、聘僱國內勞工其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
          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切結書正本
          、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如聘僱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
          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特定製程或
        特殊時程之產業者:
     (1)雇主應先檢具申請書、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
          記證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納稅證明影本(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設立
          滿二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 表)及機器
          設備之發票及財產目錄,未滿二個月者,無需檢附繳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納稅證明,仍應檢購置機器設備之發票及財產目錄、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具有
          特定製程設備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特定製程產業須檢
          附)、具有特殊時程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最近一個月
          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特殊時程產業須檢附)、公司
          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特
          定製程或特殊時程及其需求人數之認定。
     (2)資源化工業雇主除應檢附前開規定文件申請外,另應檢附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
          (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
          理機構等之一證明文件。
     (3)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發給預估得聘僱外國人之上限人數通
          知所定之日起四個月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
          國人。
     (4)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
          內、依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
          、招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正本、原住民或身心
          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聘僱
          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人數百分之五十之入國引進,
          但特殊時程之產業者不受前開百分之五十比例之限制)。
     (5)具特定製程之雇主所屬工廠之工作環境改善情形經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且持有評鑑等級 B  級以
          上之證明文件者,得就初次招募許可全部人數申請入國引進。
     (6)具特定製程之雇主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外國人人數五人以下者,
          除檢附前項規定文件外,並檢附願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工作環境改善切結書正本,得就初次
          招募許可全部人數申請入國引進。
      3.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
     (1)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
          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
          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2)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進用國內
          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
          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國
          內勞工為工程分包商所聘僱而申請者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
          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進用國內勞工二人,得申請引進新聘
          僱外國人一人。
      4.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依本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
        醫療團隊評估日起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
        募外國人。
(二)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
      1.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
        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認定符合本標準規
        定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一次核發重
        新招募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提出
        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但
        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者,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1)營造工作:重大工程工期在三年六個月以下者,不得申請重新
          招募。
     (2)家庭幫傭工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
          者,雇主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
     (3)家庭看護工作: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
          月內或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預
          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
          除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外,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
          ,應於醫療機構之團隊專業評估後十四日起至六十日期間內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2.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得選擇下列程序之一,申請新聘
        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1)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後六個月內,雇主得檢具申請書、招募許
          可函影本、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
          備函及名冊影本、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文
          件正本、審查費收據正本及印有中文及該出國之外國人母國文
          字,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影本(中途解
          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但家庭類雇主於申請重新招募時已檢附
          ,且外國人出國日期未變更者,得免附),就許可重新招募人
          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原聘僱之
          外國人於核發重新招募許可前已出國者,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
          日起六個月內,雇主得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
          之入國引進。
     (2)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前六十日內,雇主得以切結外國人遵期出
          國方式,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
          本、雇主提前申請新聘僱外國人入國引進之切結書正本、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
          、審查費收據正本及印有中文及該出國之外國人母國文字,並
          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之終止聘僱關係文件影本(中途解約出國
          申請者需檢附。但家庭類雇主於申請重新招募時已檢附,且外
          國人出國日期未變更者,得免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
          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
          聘僱外國人,並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後十五日內,檢具出國之
          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3)家庭類雇主以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申請
          重新招募者,應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就許可重
          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三)遞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
      或死亡,雇主未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裁量扣除該部份之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