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依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1.海洋漁撈工作:
(1)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
漁船總噸位二十頓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
(2)本國船員名冊正本。
2.家庭幫傭工作:
(1)雇主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來華投資
或工作申請案需檢附)。
(3)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我國投資金額達標準申
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
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
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3.製造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重大投資
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需檢附)。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
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但非首次申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需檢附)。
(3)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試算表(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需檢
附)。
4.營造工作:
(1)重大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2)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
(3)招募期間聘僱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國內招募期間聘僱國內
勞工者需檢附)。
5.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
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
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5)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
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
請者需檢附)。
6.家庭看護工作:
(1)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需檢附)
。但以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申
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
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
(3)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
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4)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
係申請者需檢附)。
(5)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
附)。
(6)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家庭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
(7)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於
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7.雙語翻譯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受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3)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
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
8.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
人數及國籍)。
(二)申請重新招募許可除應檢附初次招募許可之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
文件:
1.招募許可函或接續聘僱核准函影本(申請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
者,得免附)。
2.聘僱許可函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申請家庭幫傭及家庭
看護工者,得免附)。
3.工程主辦機關開具之重大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重大工程申請
者需檢附)。
4.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
明書(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
(三)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雇主透過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