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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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依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1.海洋漁撈工作:
     (1)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
          漁船總噸位二十頓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箱網養殖漁
          業類雇主免附)
     (2)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
          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
          須檢附)
     (3)本國船員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免附)
      2.家庭幫傭工作:
     (1)雇主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來華投資
          或工作申請案需檢附)。
     (3)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我國投資金額達標準申
          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
          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
          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6)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以年薪或月薪達
          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需檢附)。
      3.製造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
          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但非首次申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需檢附)。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投資
          案之認定證明文件正本(製造業具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
          投資案件需檢附)。
      4.營造工作:
     (1)重大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2)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3)民間計畫工程須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
          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之證明。
     (4)政府計畫工程須檢附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日起六十日內之「政
          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5.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
          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
          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5)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
          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
          請者需檢附)。
     (6)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依本標準第二十條申請之雇主
          如屬受委託經營者,應檢附受委託辦理之契約書影本。
      6.家庭看護工作:
     (1)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雇主與被看護者之親等關係證明文
          件(如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無法證明規定親屬關係者需加
          附)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需檢附)
          。但被看護者以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
          疾病)或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申請,且未曾聘僱外
          籍家庭看護工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肌萎縮性側
          索硬化症或巴金森氏症等其中一種疾病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
          礙者鑑定表影本。
     (3)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
          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4)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
          係申請者需檢附)。
     (5)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附)。
     (6)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家庭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
     (7)被看護者之居住證明正本(工作地址非雇主及被看護者戶籍地
          址需檢附)。
      7.外展看護工作: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2)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8.雙語翻譯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受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3)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
          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
      9.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
          人數及國籍)。
(二)申請重新招募許可除應檢附初次招募許可之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
      文件:
      1.工程主辦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延長工期證明文件
        (有延長工期者需檢附)。
      2.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
        明書(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
      3.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申請機構看護工作之雇主屬受政府機
        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需檢附)。
(三)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雇主透過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者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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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第三款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雇主及受照顧人或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本(家庭看護工申請者需
      檢附)。
(二)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家
      庭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三)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家庭看護工無新雇主承接而
      出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