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應依工作類別檢附下列文件:
1.海洋漁撈工作:
(1)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及小船執照。但
漁船總噸位二十頓以上之漁船,免附小船執照。(箱網養殖漁
業類雇主免附)
(2)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
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
須檢附)
(3)本國船員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免附)
2.家庭幫傭工作:
(1)雇主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外國人來華投資
或工作申請案需檢附)。
(3)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我國投資金額達標準申
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
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5)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
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6)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以年薪或月薪達
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需檢附)。
3.製造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
之行業證明文件正本。但非首次申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製造業特定製程之行業需檢附)。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投資
案之認定證明文件正本(製造業具國內新增投資案或臺商新增
投資案件需檢附)。
4.營造工作:
(1)重大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2)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需檢附)。
(3)民間計畫工程須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
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之證明。
(4)政府計畫工程須檢附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日起六十日內之「政
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5.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
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
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5)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
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
請者需檢附)。
(6)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依本標準第二十條申請之雇主
如屬受委託經營者,應檢附受委託辦理之契約書影本。
6.家庭看護工作:
(1)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雇主與被看護者之親等關係證明文
件(如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無法證明規定親屬關係者需加
附)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提出申請者需檢附)
。但被看護者以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
疾病)或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申請,且未曾聘僱外
籍家庭看護工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肌萎縮性側
索硬化症或巴金森氏症等其中一種疾病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
礙者鑑定表影本。
(3)被看護者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
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需檢附)。
(4)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
係申請者需檢附)。
(5)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附)。
(6)入出國機場相關單位受理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之紀錄影本
(家庭外籍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需檢附
)。
(7)被看護者之居住證明正本(工作地址非雇主及被看護者戶籍地
址需檢附)。
7.外展看護工作: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2)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8.雙語翻譯工作:
(1)國內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2)受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3)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
人數及國籍,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人數申請者免附)
。
(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正本。
9.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1)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2)受委託管理第二類外國人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註明委託管理
人數及國籍)。
(二)申請重新招募許可除應檢附初次招募許可之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
文件:
1.工程主辦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延長工期證明文件
(有延長工期者需檢附)。
2.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
明書(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中途解約出國申請者需檢附)。
3.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申請機構看護工作之雇主屬受政府機
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需檢附)。
(三)雇主透過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聘僱外國人聲明書(雇主透過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辦理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