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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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
      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六條及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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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之三及第三十六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如下:
(一)聘前講習完訓證明(本國雇主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或家庭幫傭者需檢附。但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
(二)代雇主參加講習者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共同居住或代雇主行使
      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三)代雇主參加講習者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雇主委託符合親等關係代參加網路講習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