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補助行政機關邀集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協商或辦理
查訪之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協助查訪費:每人每小時支給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每半日最
高支給六千元;每人同一案件以一萬二千元為限。
(二)撰稿費:每千字以一千二百九十元計;每人同一案件以六千元為限
。
(三)出席費:每人每次支給二千五百元;協助查訪案件每人同一案件以
五千元為限;協助協商案件每人同一案件以二萬元為限。
(四)其他費用: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列支;同一案件以四千元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