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原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廠罹患特定癌症死亡勞工之家屬,發放慰問金,以關懷協助罹災勞工 家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如下: (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判決(以下簡稱 系爭判決)附表三認定屬 A 類或 B 類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廠已因所罹患特定癌症而死亡勞工之家屬。 (二)為系爭判決附表三認定屬 B 類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廠於系爭判決後因所罹患特定癌症而死亡勞工之家屬。 前項所稱特定癌症,指依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及美國環境保護 署(U.S.EPA) 綜合評估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之結果,人類暴露 於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烷及二氯甲烷等物質可能罹患之癌症 (如附表)。
三、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得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之金額。 (二)無法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給付差額,指按職業傷病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 死亡給付,扣除按普通傷病請領同項給付之差額。 第一項慰問金,以發給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慰問金之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五、申請慰問金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代表具領切結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罹災勞工為系爭判決附表 所列已罹病死亡者,免附)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六、申請慰問金之期限如下: (一)勞工為系爭判決附表所列已罹病死亡者之申請案,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其餘案件,以勞工死亡翌日起一年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