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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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原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廠罹患特定癌症死亡勞工之家屬,發放慰問金,以關懷協助罹災勞工
    家屬,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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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如下:
(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四號判決(以下簡稱
      系爭判決)附表三認定屬 A  類或 B  類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
      限公司桃園廠已因所罹患特定癌症而死亡勞工之家屬。
(二)為系爭判決附表三認定屬 B  類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廠於系爭判決後因所罹患特定癌症而死亡勞工之家屬。
    前項所稱特定癌症,指依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及美國環境保護
    署(U.S.EPA) 綜合評估人類流行病學與動物試驗之結果,人類暴露
    於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烷及二氯甲烷等物質可能罹患之癌症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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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得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之金額。
(二)無法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給付差額,指按職業傷病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
    死亡給付,扣除按普通傷病請領同項給付之差額。
    第一項慰問金,以發給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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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慰問金之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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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慰問金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代表具領切結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罹災勞工為系爭判決附表
      所列已罹病死亡者,免附)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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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慰問金之期限如下:
(一)勞工為系爭判決附表所列已罹病死亡者之申請案,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其餘案件,以勞工死亡翌日起一年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