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原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廠與竹北廠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死亡勞工之家屬,發放慰問金,以關
    懷協助罹災勞工家屬,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如下:
(一)為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四年度重上字第五零五號(以下簡稱系爭判
      決)附表六認定屬 A  類或 B  類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已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且已死亡勞工之家屬。
(二)為系爭判決附表六認定屬 B  類已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之臺灣美國
      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於系爭判決後死亡者之家屬。
    前項所稱特定癌症及疾病,指依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美國環
    境保護署(U.S.EPA )與美國疾病管制局(CDC )綜合評估人類流行
    病學及動物試驗之結果,人類暴露於系爭判決附表三所列三氯乙烯等
    三十一種物質可能罹患之癌症及疾病(如附表)。
3
三、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得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之金額。
(二)無法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給付差額,指按職業傷病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
    死亡給付,扣除按普通傷病請領同項給付之差額。
    第一項慰問金,以發給一次為限。
4
四、本要點慰問金之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5
五、申請慰問金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代表具領切結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為系爭判決附表所列已罹
      病死亡者,免附)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6
六、申請慰問金之期限如下:
(一)勞工為系爭判決附表所列已罹病死亡者之申請案,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其餘案件,以勞工死亡翌日起五年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