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原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廠與竹北廠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死亡勞工之家屬,發放慰問金,以關 懷協助罹災勞工家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如下: (一)為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四年度重上字第五零五號(以下簡稱系爭判 決)附表六認定屬 A 類或 B 類之臺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已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且已死亡勞工之家屬。 (二)為系爭判決附表六認定屬 B 類已罹患特定癌症及疾病之臺灣美國 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於系爭判決後死亡者之家屬。 前項所稱特定癌症及疾病,指依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美國環 境保護署(U.S.EPA )與美國疾病管制局(CDC )綜合評估人類流行 病學及動物試驗之結果,人類暴露於系爭判決附表三所列三氯乙烯等 三十一種物質可能罹患之癌症及疾病(如附表)。
三、本要點慰問金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得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之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 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職業災害給付差額之金額。 (二)無法領取職業災害給付差額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稱職業災害給付差額,指按職業傷病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 死亡給付,扣除按普通傷病請領同項給付之差額。 第一項慰問金,以發給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慰問金之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五、申請慰問金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代表具領切結書。 (二)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為系爭判決附表所列已罹 病死亡者,免附)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六、申請慰問金之期限如下: (一)勞工為系爭判決附表所列已罹病死亡者之申請案,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其餘案件,以勞工死亡翌日起五年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