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網絡機構之勞工健康服務類型、項目及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臨廠健康服務類:
1.服務內容:針對勞工人數二百九十九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提供職場健康危害評估、
適性選配工、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諮詢、肌肉骨骼疾病預防、母
性保護、勞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中高齡勞工適性輔導
、健康檢查異常之健康管理與指導、職務再設計、工作能力提升
、職業災害後復工評估及工作環境改善等臨廠健康服務。
2.服務基準量:每年須至少服務三家事業單位,每家事業單位以每
年臨廠健康服務至少二次至三次。
3.服務方式:
(1)每次服務時間至少二小時至三小時。
(2)同一事業單位之各次臨廠健康服務,應至少有一人為相同成員
。
(3)得依事業單位之需求與服務內容,邀請具有職業衛生護理、職
業衛生、人因工程、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諮商)輔導
等實務能力者,共同臨廠辦理健康服務。
(4)應於臨廠服務前七日填報臨廠健康服務人員及排程資料,送各
該轄區勞健中心核可;人員或排程因故異動者,亦同;未經核
可者,該次臨廠健康服務不支給服務費。
4.製作紀錄:
(1)每次服務後七日內,應依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與服務網絡辦理臨
廠健康服務之作業流程及標準(以下簡稱作業標準)撰寫(或
上傳)服務紀錄。
(2)應於臨廠服務後之三十日內完成臨廠健康服務建議報告書,並
提供予事業單位及各該轄區勞健中心。
(二)勞工個人健康諮詢服務類:
1.服務內容:針對勞工健康需求,提供適性配工、健檢異常指導與
評估建議、不法侵害預防、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肌肉骨骼疾病預
防、母性保護、中高齡勞工適性、職務再設計、工作能力提升與
職業災害後復工等之個別評估及諮詢;需依據勞工之諮詢需求,
由不同之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其分類如下:
(1)一般性諮詢服務: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或護理人員提供勞
工體格(健康)檢查異常或健康高風險勞工之個人健康指導。
(2)特殊性諮詢服務: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災害後復工
、母性健康保護、中高齡勞工及特殊健檢結果異常等適性配工
需求之專業諮詢服務。
(3)心理性諮詢服務:經醫師評估有心理衛生諮商需求且應由心理
師提供服務者,應透過各該轄區勞健中心協助轉介。
2.服務方式:以網絡機構服務人員到廠,或勞工親至網絡機構接受
服務,每人之服務時間,每次至少三十分鐘。
3.製作紀錄:應於每次服務後七日內,依作業標準撰寫(或上傳)
簡易諮詢(商)紀錄或於服務後十四日內完成適性評估建議報告
書,並提供予勞工及各該轄區勞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