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第 1 條
為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業務,特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勞工保
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本基金之監理事項,由相關業務監理(委員)會
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
    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
    基金提撥之專款、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
    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及其他有關之收入。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定政府一次撥付
    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
    費滯納金及基金運用之收益。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政府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與其孳息之
    收入、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及保險費滯納金。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專
    款及罰鍰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二、就業保險業務:就業保險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三、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
    支出。
四、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
    辦法所定各項給付支出及其他有關支出。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所定各項補助支出及其
    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