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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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
    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
      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僱業務督導員具理工學士學位以上者計算每
      月薪資,並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
        購買或租賃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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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員資格條件:
(一)專責人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或一
        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2.理工相關科系學士畢業,並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二年
        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二)輔導員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原則:
      1.理工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並具三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
      2.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格,及二年以上之安全衛生工作經驗。
      3.具一年以上勞動檢查員經歷。
      4.任教於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相關科系,並具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三)受補助單位無法招僱前二款人員者,應敘明理由函送本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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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作業:
(一)各受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審查原則及
      相關規範審查後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本部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送達一個月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以備查核,並將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如附件五)函報
      本部。
(四)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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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九
        )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
        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