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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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
      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
      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
      合款: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
      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補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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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安全衛
    生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僱用專責人員之費用(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臨時人員之薪津費用,
      並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專業輔導費。
      2.宣導或講習費。
      3.教育訓練費。
      4.安全衛生系列活動費。
      5.安全衛生家族運作費。
      6.工作會議費用。
      7.必要之差旅費用。
      8.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印表機及傳真機等物品之
        購買或租賃費用)。
      9.必要之個人防護具費用。
     10.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及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專責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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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項目:
(一)轄內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相關活動事項:
      1.推動及籌組安衛家族:每位專責人員每三年應籌組成立一個安衛
        家族,並輔導已成立運作之安衛家族(每個家族應達二十家以上
        事業單位)。
      2.安全衛生輔導及諮詢事項:每位專責人員至少輔導一百家事業單
        位(每家二次),但籌組新成立之安衛家族,每一家族得減少輔
        導四十家事業單位。
      3.每位專責人員應籌組輔導團,並協助輔導員辦理轄區內事業單位
        之安全衛生輔導工作,每位專責人員需協助推動輔導團第一次輔
        導二百廠次,第二次輔導九十廠次。
      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含預防長工時引發過勞之勞動條
        件事項)
      5.召開輔導團運作及工作進度檢討會議。
      6.協助推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職場安全健康週系列活動。
      7.轉介受輔導事業單位至本部職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進行工程
        /設施改善技術輔導。
      8.轉介受輔導事業單位至本部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健康服務中心
        進行後續勞工健康服務。
      9.協助事業單位申請安全衛生設施或器具等補助。
(二)其他事項:
      1.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報告,並將資料上傳至本部職安署指定網
        站及確實回報執行進度。
      2.建立與本部職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業務聯繫管道,並配合推
        動本計畫相關執行事項。
      3.接受本部職安署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督導,並配合相關業務聯
        繫事項。
      4.其他涉及安全衛生之本部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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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經費請撥表(如附件六)及第一
          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七)、執行
          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八,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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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九
        )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
        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