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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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
      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
      ,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合款: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
      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補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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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作業:
(一)各受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審查原則及
      相關規範審查後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本部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送達一個月內,依核定補
      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
      修正及調整,以備查核,並應每年將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如附件五
      )及籌組輔導團成員名冊(如附件六)函報本部。
(四)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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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七)及第一
          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八)、執行
          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九,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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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十
        )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一)。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
        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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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執行成果績效不良、未依核
        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
          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求受補助
          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工作進度回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
          之統籌支援單位,並指定專人審核上傳至指定網站之各項工作
          執行成果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三)考核評鑑:
        1.本部得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定考核評鑑計畫,對各
          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
          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
          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十五、業務面向百
          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十五(詳如附件十二)。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建議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
            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
            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
            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四)專責人員年度服務績效由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決定當年度評列
        續聘人員及不予續聘人員名單,並將續聘情形函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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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業務,未來如因經費縮
        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各受補
        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應督導專責人員及輔導員遵守公務人員相關廉政倫理
        規範。
  (三)專責人員應以辦理本計畫工作項目並協助受補助單位推動安全衛
        生工作為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所僱用之
        專責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
        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五)本計畫將委託統籌支援單位辦理專責人員及輔導員之職前訓練,
        該等人員應一律參加。
  (六)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業務研習會,以增進專責人員及輔導員專業
        知能,並溝通業務執行經驗。
  (七)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
        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八)本部交辦、平時督導需要案件,本部得派員會同實施。
  (九)本部指定專人負責推動業務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
        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位應填報「推動中小企業工作
        環境輔導改善計畫業務聯絡人員名單」(附件十三),填列負責
        督導本案執行之業務承辦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及將
        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承辦人。
  (十)各受補助單位專責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僱用專責人員名
        冊函送本署備查,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部承辦人及委託本部
        職安署之統籌支援單位承辦人。
  (十一)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
          ,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