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區:指遭受重大災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受災區域
。
(二)受災者:指重大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
1.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
2.途經災區致傷病者。
(三)受災或受影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指因受重大災害致
生產或服務設施受損害,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里(鄰)長、區公所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證明。
(三)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四)房屋租賃契約。
(五)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