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牌)。
2.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得給
予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
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列原
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
1.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
二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3.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
高一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受評核機關得比照前項第二款之敘
獎額度,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
酌予獎勵。
第一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