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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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輔導危險、辛苦、骯髒(3K)之特
    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計畫」,透過部分經費補助
    方式,協助從事表面處理相關產業改善勞工工作環境危險、粉塵、噪
    音、高溫及化學品暴露等問題,進而促進與穩定國人就業,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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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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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
      關作業之項目。
(二)未曾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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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
    補助申請及初審核轉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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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為審查事業單位申請事項之補助,得設置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
    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派;委員至少三
    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
    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審查委員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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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整理整頓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
      倒跌倒、墜落、切割捲夾、感電危害、預防發生火災爆炸或改善勞
      工工作場所照明等,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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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
      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整理整頓之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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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申請第六點第一款各目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第六點
    第二款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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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之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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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當年度運用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經費之「輔導危險辛苦、
    骯髒之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促進國人就業」支應經費用罄者
    ,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七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五年度或一百零六年度預算
    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
    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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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九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階段: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2.改善工作環境計畫書(格式二)。
        3.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
          關作業之項目)。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切結書(格式三)。
        6.人力進用承諾書(格式四)。
  (二)成果審查申請階段:
        1.成果審查申請表(格式五)。
        2.經費補助申請表影本。
        3.改善工作環境計畫成果報告書(格式六)。
        4.領據(格式七)。
        5.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八):各項改善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
          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
          購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原廠本質
          安全或衛生效能提升之相關設計說明書。
        6.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九)。
        7.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十)。
        8.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十一)。
        9.環境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10.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五年五月
      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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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
      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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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審或
      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
      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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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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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