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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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
    從事表面處理相關作業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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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為審查事業單位申請事項之補助,得設置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
    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本署署長為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指派。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審查委員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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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備安全衛生之效能製程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備安全衛生之效能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切割捲夾、感電危害、預防發生火災爆炸或改善勞工工作場
      所照明等,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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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
      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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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有申請第六點第一款各目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第六
    點第二款之補助。
    事業單位申請第六點各款補助,其申請補助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以
    未曾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者為限。
    曾接受第六點第二款補助之同一廠房,不得再申請同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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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九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階段: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2.改善工作環境計畫書(格式二)。
        3.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從事表面處理相
          關作業之項目)。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切結書(格式三)。
        6.人力進用承諾書(格式四)。
        7.改善區域平面圖或設備安裝位置圖。
  (二)成果審查申請階段:
        1.成果審查申請表(格式五)。
        2.經費補助申請表影本。
        3.改善工作環境計畫成果報告書(格式六)。
        4.領據(格式七)。
        5.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八):各項改善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
          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
          購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原廠本質
          安全或衛生效能提升之相關設計說明書。
        6.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九)。
        7.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十)。
        8.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十一)。
        9.環境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10.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11.改善前後設備或相關工程之照片,及作業環境監測報告或相關
          效能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第五目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五年五月
      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