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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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
    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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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二)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聯合組織。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當年度起三年內,與原團體協
    約之雇主或雇主團體,再行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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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點規定申請獎勵者,該團體協約應為有效,且於申請獎勵之前一
    年十二月一日至申請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簽訂。但一百零五年度
    之獎勵,其團體協約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
    簽訂。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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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一項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其獎勵認定基準分為下列四類
    ,獎勵金額依附件一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
      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
      多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條件之相關條款
      。
(三)第三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未訂有第一類或第二類之條
      款。
(四)第四類: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之團體協約
      。
    前項團體協約內容之認定,以簽約時為準;其不包括團體協約簽訂後
    ,於存續期間內,變更團體協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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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一款之工會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表格撰寫(附件二)。
(二)團體協約影本。
(三)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四)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五)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三)。
    第二點第二款之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
(一)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二)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相關證明表(附件四)。
    前二項申請表等相關文件一律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並以 A4 規格紙
    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釘整齊,且不得使用資料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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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之期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止。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應於前項申請期間內將前點申請文件
    ,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
    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日
    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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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文件後,本部以書面方式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本部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
    )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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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
    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一)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經本部核定獎勵者,未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領據到部申請核
      撥。
(三)其他與團體協約法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
    勵金;本部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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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要點之獎勵金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