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 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二)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聯合組織。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當年度起三年內,與原團體協 約之雇主或雇主團體,再行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
三、前點第一項所定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於每年度申請期間之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 內簽訂團體協約、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且團體協 約為有效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但一百零五年度之獎勵,其團體協 約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簽訂。 符合前項規定,而未於當年度申請期間內申請獎勵者,得於次年度申 請期間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提出申請。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四、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認定基準分為下列四類,獎勵金額依附件一 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 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 多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條件之相關條款 。 (三)第三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未訂有第一類或第二類之條 款。 (四)第四類: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之團體協約 。 前項團體協約內容之認定,以簽約時為準;其不包括團體協約簽訂後 ,於存續期間內,變更團體協約之內容。
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表格撰寫(附件二)。 (二)團體協約影本。 (三)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四)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五)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三)。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二)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相關證明表(附件四)。 前二項申請表等相關文件一律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並以 A4 規格紙 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釘整齊,且不得使用資料簿。
六、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之期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止。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應於前項申請期間內將前點申請文件 ,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 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日 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文件後,本部以書面方式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本部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以郵戳為憑 )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
八、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 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一)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經本部核定獎勵者,未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領據到部申請核 撥。 (三)其他與團體協約法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 勵金;本部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九、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要點之獎勵金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