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
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
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
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
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
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 3 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 4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
    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 5 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
文件,以供核對。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
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 6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
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
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
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