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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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小組應依收費員所提出之下列文件審議之:
(一)補貼表(如附表一)。
(二)切結書(如附表二)。
(三)撥款帳戶文件。
(四)全戶戶籍謄本、全戶之財稅及稅籍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補貼案件之審議程序,自收費員於本要點施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前項
    文件,並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二
    次,每次最長三十日。
    第一項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以原
    有資料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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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