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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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為落實法令規定防止施工架作業發生職業災害,有關施工架作業安全
    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拆
    除,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指派所僱專任工程
    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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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規定略以:「但依營│
    │      │  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
    │      │  專業技術及經驗人員為之」,其中「具專業技術及經│
    │      │  驗人員」參照「專人」之函釋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
    │      │  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本│
    │說明:│  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      │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                    │
    │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所稱之設計,除考量│
    │      │  自重、外加荷重等因素實施結構計算外,如懸臂式施│
    │      │  工架之支撐架(角鋼或型鋼尺寸及焊喉之尺寸等)、│
    │      │  螺栓之尺寸、數量等,壁連座之位置、強度等有關施│
    │      │  工架結構強度之構材,亦應繪製施工圖說,另施工圖│
    │      │  說應包括組拆步驟圖。                          │
    │      │3.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高度計算自設置之架設│
    │      │  處所施工架之最低點開始計算至施工架最高點,移動│
    │      │  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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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
    除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
    )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
    、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但(二)部分於拆除作
    業時不適用。
三、施工架組立及拆除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墜落之設備,如扶手先行工法
    —施工架組立及拆除安全步驟圖(詳附件 1)或安全母索支柱工法—
    施工架組立及拆除安全步驟圖(詳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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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除扶手先行工法或安全母索支柱工法,事業單位可以同│
    │      │等安全以上之工法                                │
    │      │從事施工架組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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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架內、外側應設置交叉拉桿,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外
    側應增設下拉桿(詳照片 1)及施工架兩端立架及轉角處應設護欄,
    上下設備之交叉拉桿上方應設置適當護欄(詳照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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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施工架外側除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防墜外,亦可設│
    │      │  置垂直安全網代替下拉桿,但垂直安全網之強度(符│
    │      │  合國家標準)及固定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        │
    │      │2.為防止施工架作業墜落,高度 2  公尺以上應依營造│
    │      │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及國家標準規定,內、外│
    │      │  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兩端立架及轉角處及上下│
    │      │  設備處之交叉拉桿上方位置應設護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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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應舖滿密接之踏板,踏板間、踏
    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詳照片 3、4) ,使無
    墜落、跌倒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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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以常見之簡易架為例,其寬度為 762  公釐(淨寬度│
    │      │  為 719.3  公釐),於中間鋪設 2  塊寬度各 30 公│
    │      │  分之踏板,2 塊踏板間之縫隙在 3  公分以內,或於│
    │      │  中間鋪設寬度在 5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且能使踏板與│
    │      │  工架立架之腳柱間淨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使所餘空│
    │      │  隙無墜落之虞。                                │
    │      │2.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大於 3  公分,工作台上│
    │      │  作業之勞工易因腳掌等陷入縫隙而發生跌倒致墜落,│
    │      │  物料亦容易發生飛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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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因作業之需要拆除前(拆除之範圍以一
    個樓層之高度為限),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人員妥
    為設計確認拆除後作業之安全性。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台
    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 20 公分時,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
    前,可於欲拆除處之每隔 1  層(以高度差不超過 2  公尺以上為原
    則)施工架與構造物間設置補助踏板(詳照片 5),或欲拆除處之每
    層施工架與構造物間先設置長條型防墜網,使其與構造物間因作業需
    要預留之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惟作業完成即應將拆除之交叉拉桿及
    下拉桿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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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國人平均胸膛厚度約 23 公分,勞工於施工架工作台│
    │      │  上作業,設置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網使其與構造物│
    │      │  間之寬度保持在 20 公分以下,可避免勞工墜落及方│
    │      │  便於構造物外牆從事作業。                      │
    │      │2.施工架因作業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拆除前,│
    │      │  應於立架處先設置托架,再設置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
    │      │  墜網,除長條型防墜網之兩側應穿以粗邊繩且綁固於│
    │      │  托架上使其增加強度及牢固外,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
    │      │  墜網應有足夠的強度且能確實防止作業勞工墜落。  │
    │      │3.補助踏板可於每隔 1  層施工架設置,使墜落高度不│
    │      │  超過 2  公尺以上即可;至於長條型防墜網於拆除交│
    │      │  叉拉桿及下拉桿時於每層施工架均應設置,其材料及│
    │      │  構造應依國家標準之安全網規定,設置時長條型防墜│
    │      │  網應於托架之兩端綁結固定,長條型防墜網兩側穿以│
    │      │  粗邊繩增加勁度,並於勞工使用施工架作業前,得再│
    │      │  擇適當位置模擬勞工作業墜落情形進行防墜效果測詴│
    │      │  (例如以 75 公斤沙包墜落高度 1  公尺模擬),以│
    │      │  確保該設備具備防止人員墜落之功能(包括不破壞及│
    │      │  翻轉等),另經測詴之長條型防墜網應即更新。    │
    │      │4.施工架內側如已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則無須同時│
    │      │  設置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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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工架高度 1.5  公尺以上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施工架任一處步
    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八、踏板(即 CNS4750A2067 所稱之附工作板橫架)應有金屬扣鎖及防脫
    落(詳照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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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非屬推動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適用工程使用之踏板│
    │      │未設有防脫落時,可於踏板之金屬扣鎖與立架之橫材│
    │      │結合處,用 2  條 12 號鐵絲以 45 度綁結,鐵絲尾端│
    │      │旋轉 3  圈以上固定,以避免踏板脫落或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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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工架之垂直、水平方向一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角鋼、鋼筋等
    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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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框式施工架以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      │  9.0 公尺、水平方向 8.0  公尺以下;單管施工架以│
    │      │  壁連座與構造物連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5.0  公尺、│
    │      │  水平方向 5.5  公尺以下;施工架以角鋼或鋼筋等與│
    │      │  構造物連接,間距在垂直方向 5.5  公尺、水平方向│
    │      │  7.5 公尺以下。                                │
    │      │2.施工架在搭設或拆除時,已搭設部分或未拆除部分仍│
    │      │  應維持在垂直、水平方向規定距離內應設置壁連座、│
    │      │  角鋼、鋼筋等與構造物妥實連接。至於壁連座、角鋼│
    │      │  、鋼筋等之尺寸、與構造物連接之強度、設置之合理│
    │      │  間距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
    │      │  員依結構力學原理設計及繪製施工圖說,且連接設施│
    │      │  應依規定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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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詳照片 7、8) 。
十一、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
      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詳照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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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施工架常因踏板超過荷重限制倒崩塌而發生人員墜落災│
    │      │害,故施工架應標示踏板載重限制;另如整組施工架需│
    │      │載重而有倒崩塌之虞,應再標示整組施工架之載重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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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施
      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可調型基腳座板(詳照片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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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施工架基礎地面如平整、夯實緊密且已鋪設混凝土並具│
    │      │足夠強度,視為已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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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如
     插銷及腳柱接頭等。
十四、不得使作業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詳照片 11、
      12)。
十五、屬推動期程適用範圍之工程(期程表如附件 3),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A2067  型式之施工架構材,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A2067  規定。
十六、應確認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
      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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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使用之鋼管(框式或單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
    │      │  等以上之規定,使勞工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明確│
    │      │  標示,標示內容建議為「本工程使用之鋼管(框式或│
    │      │  單管)施工架,已由○○公司於提供使用前確認符合│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國家標準同│
    │      │  等以上規定」。                                │
    │      │2.使用系統式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
    │      │  60  條之 1  規定之連結、國家標準、部分構材之材│
    │      │  料及避免破壞發生於續連端等內容,使勞工使用前應│
    │      │  認符合規定並明確標示,標示內容建議為「本工程用│
    │      │  之系統式施工架,已由○○公司於提供使用前確符合│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0 條之 1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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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施工架組拆之整捆構材搬運建議利用機械替代人力(詳照片 13)
      ,如捲揚機、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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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使用之捲揚機應於安裝前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
    │      │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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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移動式施工架之作業安全如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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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為提升其安衛水準,建議使用內梯式之移動式施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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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規規定及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之施工架作業,應將壹、檢查重點
    及注意事項所列內容之對應法規列為檢查重點(如下表)加強檢查,
    以防止施工架作業之職業災害。
二、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有施工架作業時,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
    查核原事業單位是否採取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之防災措施。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