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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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各界重視職務再設計,打造友善職場
    ,透過競賽方式選拔並獎勵具創意之職務再設計優秀作品,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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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排
    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
    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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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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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競賽依服務使用者觀點,分為下列四類參賽組別,必要時本部得公
    告增設競賽類組:
(一)感官障礙設計組。
(二)動作障礙設計組。
(三)認知學習障礙設計組。
(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通用設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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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競賽作品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方法內容占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評選重點為設計理念與主題契
      合程度、主題掌握貼近性及涵蓋層面等。
(二)創意表現占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評選重點為手法創新、造型美
      觀、製作及使用材質特別,或有不同於現有設備、機具或輔具之特
      別改善方式等。
(三)實際執行效益占比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其評選重點為對於身心障礙
      者或中高齡者、高齡就業者實際操作使用度及增進效能程度、製作
      材料取得便利性、製作執行是否具體可行,並得以推廣應用或量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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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競賽之選拔評審作業,由本部設置評審小組辦理。
    評審小組分為初審小組及決審小組,分別各置評審委員五至七人,由
    本部遴聘職務再設計領域之業務人員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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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競賽經評審委員依各類別評審出優秀作品,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
    勵:
(一)優勝獎:各類組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第二名十
      萬元、第三名五萬元。
(二)佳作獎:各類組第四名至第五名,獎金二萬元。
    為鼓勵青年學子參與,得設置潛力獎,獎金一萬元,至多三名。
    前二項各類組獎項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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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競賽頒獎後,得邀請得獎者參加後續成果發表及推廣活動,以增進
    職務再設計之運用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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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獎者經查有報名資料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
    財產權等情事,由本部註銷其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其獎金及獎座
    繳回。未繳回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
    條等規定追繳。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得獎者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
    、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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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得獎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二)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重製或利用其得獎作品。
(三)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於活動簡章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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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競賽受理報名、作品規格與主題、活動資訊、獎金撥付、選拔表
      揚方式及其他未盡事項,應依本部公告之活動簡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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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