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一)本會勞工福利處:負責重大特殊職災個案協助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事項。
(二)特殊勞工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承辦單位(縣市政府辦理者):負責轄
區內職災慰問金致贈、個案評估及後續輔導服務。
(三)特殊勞工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承辦單位(民間團體承辦者):負責服
務範圍內職災個案評估及後績輔導服務。
(四)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轄區內未設 FAP 據點或 FAP 服務非設
於縣市政府者,由該辦事處負責職災慰問金及慰問函致贈。
(五)各縣市政府:負責協調當地勞工志工支援職災個案關懷支持服務。
(六)各縣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志願服務團隊:配合縣市政府調派,進
行職災個案關懷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