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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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
    工家屬之生活,紓解其困境,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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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特殊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工作場所中,因作業
    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致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職災事件。
(二)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特殊職業災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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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照顧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家屬之生活,由本會特殊勞工家庭
    支持服務方案承辦單位或本會所屬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派員攜帶慰
    問函及慰問金前往慰問,俾給予適時而有效之協助。
    前項慰問金額為死亡者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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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災死亡勞工家屬受領本項慰問金之順位,應依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七條之規定,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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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協助重大特殊職業災害罹災勞工家屬自立更生,提供下列各項協助
    或服務:
(一)罹災勞工家屬未獲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及撫恤者,循行政系統督請
      事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協調處理。
(二)罹災勞工家屬需要謀職者,轉知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協助求職,或輔
      導其參加。
(三)罹災勞工家屬生活困難有福利需求者,由特殊勞工家庭支持服務方
      案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或轉介社政單位予以協助。
(四)罹災勞工家屬中有無法謀職維生之老人、幼童、身心障礙需要社會
      福利機構收容安置者,協調相關單位辦理轉介。
(五)其他依法得請求協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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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檢查機構應掌握時效,確實查填職業災害速報表、職業災害傷亡勞
    工基本資料表,速傳本會勞工福利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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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一)本會勞工福利處:負責重大特殊職災個案協助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事項。
(二)特殊勞工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承辦單位(縣市政府辦理者):負責轄
      區內職災慰問金致贈、個案評估及後續輔導服務。
(三)特殊勞工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承辦單位(民間團體承辦者):負責服
      務範圍內職災個案評估及後績輔導服務。
(四)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轄區內未設 FAP  據點或 FAP  服務非設
      於縣市政府者,由該辦事處負責職災慰問金及慰問函致贈。
(五)各縣市政府:負責協調當地勞工志工支援職災個案關懷支持服務。
(六)各縣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志願服務團隊:配合縣市政府調派,進
      行職災個案關懷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