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發給
    慰問金紓解其困境,並協助其自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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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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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職業災害死亡,指勞工在勞動場所中,因作業活動及
    其他職業上原因致死亡。但不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事故。
    第一點慰問金發給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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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慰問金之發放,由職安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代表本部前
    往慰問時發給。
    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居住或聯絡地於外(離)島者,由職安署通知
    本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派員代表慰問,並發給慰問金。
5
五、職災死亡勞工家屬受領本項慰問金之順位,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受領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填具之收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6
六、各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時效,確實查填重大災害通報表、職業災害死
    亡重傷勞工基本資料表,即時傳送職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