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職業安全衛
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依本法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次依本部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配合本法之施行
,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規章;又依本辦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政府機關(構)因法規
之限制,暫未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時,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以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替代之。為協助各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含適用該法
之政府機關(構))訂定上述規章或計畫,爰擬訂「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指導原則)
,提供事業單位參照制定之,以提升該規章及計畫之品質及完整性。
本指導原則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部分
,係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實務運作資料訂定。
本指導原則提供各事業單位製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之參考
,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計畫之內容仍應依各事業單位規模、性
質訂定,並宜充分運用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
及改進(Action)等管理手法,實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
持續不斷的稽核制度發現問題,即時採取矯正及預防措施,以提昇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