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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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
一、定義:
(一)移動梯
      1.移動梯係指非固定式梯子,可於不同場所移置使用之梯子;一般
        為提供具高低差之處所上下路徑或從事輕便性、臨時性作業用之
        工作梯。
      2.移動梯型式可為單梯、折梯、伸縮梯等(詳如附圖例 1)。
(二)合梯
      兩面單梯經鉸接,梯腳間使用繫材扣牢或以鉸接固定器在鉸接處作
      夾角固定,以避免梯腳移位,為可自立之A字型梯子(詳如附圖例
      5 )。提供跨坐或站立於合梯上之輕便作業使用。
      註:所稱輕便作業(不超過 10 公斤)係指該作業之反力不影響移
          動梯、合梯之穩定。
          臨時性作業係指於移動梯、合梯之作業時間非長期性,以不超
          過 30 分鐘為宜。
二、移動梯及合梯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
(一)對於雇主設置之移動梯應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1.移動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
        象。
      2.移動梯寬度應在 30 公分以上。
      3.移動梯應有防止移動梯滑溜或轉動之設施(詳如附圖例 1、2、
        3、4  及參考照片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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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相關規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  條暨勞工安│
    │    │  全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                      │
    │    │2.移動梯寬度應在 30 公分以上,所稱寬度係指二梯柱之│
    │    │  間距,符合國人成年人雙腳同時站立之寬度,踏板垂直│
    │    │  間隔 30 公分~35  公分為宜。                    │
    │    │3.所指防止滑溜或其他轉動之必要措施,是因為防止移動│
    │    │  梯承受人體重量後,梯柱受力,造成滑動或翻轉,故移│
    │    │  動梯兩平行支柱上部應設有防止翻轉裝置(如倚靠處之│
    │    │  掛鉤、倚靠時能密接電桿之束制帶(參考照片 1)、或│
    │    │  其它能使密接倚靠處不轉動之固定方式),移動梯下部│
    │    │  二端應設置止滑裝置(參考照片 2),或有其他良好防│
    │    │  止滑溜或轉動之裝置。移動梯使用時,梯上作業人員之│
    │    │  重心不可超出梯外,避免發生滑溜或轉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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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設置之合梯應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1.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2.合梯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兩梯腳間應有繫材扣牢
        ,並應有安全之梯面(詳如附圖例 5、參考照片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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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相關規定:                                      │
    │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    │  5 條第 1  項。                                  │
    │    │2.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
    │    │  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及應採用堅固之繫材扣│
    │    │  牢等規定,列為檢查重點。                        │
    │    │3.合梯兩梯腳間應採用堅固之繫材扣牢,堅固之繫材建議│
    │    │  使用金屬材質製成,繫材扣牢後合梯兩梯腳即扣牢,維│
    │    │  持合梯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 75 度以內。常發現合梯使│
    │    │  用鐵鍊、電線、塑膠繩、布繩等不合規定之繫材,造成│
    │    │  作業人員因任意使合梯之兩梯腳合併,橫向移動而傾倒│
    │    │  翻覆致發生墜落災害。                            │
    │    │4.所稱安全之梯面,踏板之梯面寬度應達 5  公分以上。│
    │    │5.為讓作業勞工能跨坐於頂板上安全作業,頂板寬度應在│
    │    │  12  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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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動梯作為上下屋頂或其他具高度之平面時,梯柱頂端應突出板面
      60  公分以上(詳如附圖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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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相關規定:                                      │
    │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7 條第 7  款。          │
    │    │2.移動梯若於施工期間設置於固定處所,提供非特定人員│
    │    │  經常上下使用,該移動梯應視為固定梯,梯柱應妥為固│
    │    │  定,防止人員頻繁上下移動梯時,因位移而造成移動梯│
    │    │  滑溜或翻轉引起墜落危害。                        │
    │    │3.移動梯經常作為臨時作業之上下設備,例如建築物永久│
    │    │  樓梯未完成前、土方開挖過程、人孔、管溝之進出,臨│
    │    │  時性提供勞工之上下設備,為讓勞工安全地踏上作業面│
    │    │  ,移動梯梯柱頂端應突出板面 60~100  公分以上為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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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垂直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使用移動梯,應採取於移動梯兩側設
      置護欄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固定於上方錨錠處、使用止滑防墜器或
      捲揚式防墜器,供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設施(詳如
      附圖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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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相關規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暨勞工安全│
    │    │  衛生法第 5  條第 1  項。                        │
    │    │2.檢查時發現移動梯之安全設施未符規定,而有立即發生│
    │    │  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依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
    │    │  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3  條,該工作場所依│
    │    │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停工。            │
    └──┴─────────────────────────┘
(五)移動梯、合梯梯腳應防止壓踩電氣線路,防止發生感電事故(詳如
      附圖例 7、圖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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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相關規定:                                      │
    │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3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    │  5 條第 1 項。                                   │
    │    │2.雇主應採取將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架高之措施。      │
    │    │3.營造作業場所經常使用電氣機具設備,為防止發生感電│
    │    │  事故,移動梯、合梯等其梯腳不可壓踩電線,避免造成│
    │    │  電線絕緣破壞。                                  │
    │    │4.攜帶金屬材質之移動梯通過火車平交道、電線等下方時│
    │    │  ,不可採用豎立方式,應橫倒以人力肩負方式通行,並│
    │    │  小心避免觸及或接近帶電之電線,避免發生感電。    │
    └──┴─────────────────────────┘
(六)高處作業使用移動梯、合梯時,應避免作業場所中僅有一人獨自作
      業,建議設置監護協助之人員(詳如附圖例 9、參考照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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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1.高處作業使用移動梯、合梯作業,一人於梯上從事作業│
    │    │  時,建議另一人於梯旁監護及協助,增加施工作業安全│
    │    │  性,避免移動梯、合梯倒塌或人員墜落。            │
    │    │2.作業人員使用移動梯、合梯時,應以面對爬梯之方式上│
    │    │  下。                                            │
    │    │3.作業人員絕不可站於合梯之頂板上作業。            │
    └──┴─────────────────────────┘
(七)避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通道、人行道、車輛通行道路等處所使用
      移動梯、合梯;無法避免時,建議設置警示區域(詳如附圖例 9、
      圖例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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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工作場所出入口、通道、人行道、車輛通行道路等使用移│
    │    │動梯、合梯作業,移動梯、合梯易遭行人或車輛碰撞,造│
    │    │成倒塌,致作業人員墜落,建議設置警示區域。        │
    └──┴─────────────────────────┘
(八)移動梯、合梯不得在施工架上使用(詳如附圖例 11 、圖例 12 )
      。
    ┌──┬─────────────────────────┐
    │說明│相關規定:                                        │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7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
    │    │條第 1  項。                                      │
    └──┴─────────────────────────┘
(九)移動梯、合梯主要為提供人員上下使用之設備;人員上下梯時,手
      腳應隨時維持三點以上接觸柱、梯面,嚴禁人員手持工具或物料攀
      登移動梯、合梯上下,以防止墜落。
    ┌──┬─────────────────────────┐
    │說明│1.人員手持工具或物料攀登上下,於攀爬過程中因無法以│
    │    │  雙手握住梯柱、梯面、踏板或遭物料之牽引,致重心不│
    │    │  穩會造成人員墜落。                              │
    │    │2.人員攀爬移動梯、合梯上下時應面向梯面,雙手雙腳隨│
    │    │  時維持三點以上接觸梯柱、梯面,防止發生墜落。    │
    │    │3.作業人員上下移動梯時嚴禁手持工具或物料,應利用繩│
    │    │  索、吊袋等方式吊送。                            │
    └──┴─────────────────────────┘
(十)移動梯應於平整之地面設置使用。於坡面使用移動梯時應設置水平
      墊塊,使移動梯梯腳確實穩固,不會發生移動(詳如附圖例 13)
      。
    ┌──┬─────────────────────────┐
    │說明│1.移動梯擺放地面位置應確實平整,兩梯腳高低差過大或│
    │    │  梯腳位於坡面上,易因梯腳接觸面之摩擦力不足會發生│
    │    │  滑動,故放置處宜平整;若於斜坡地設置時,地面應設│
    │    │  置水平墊材,使移動梯確實穩固。                  │
    │    │                                        o         │
    │    │2.移動梯放置於背斜地面角度建議不得超過 6  ,移動梯│
    │    │                                 o                │
    │    │  放置於斜坡地面之角度不得超過 16 (參考英國國家安│
    │    │  全衛生署「 Safe use of ladders and stepladders  │
    │    │  - An employers’ guide」)。                   │
    └──┴─────────────────────────┘
(十一)合梯不得作為 2  公尺以上作業之上下設備,僅供高度在 2  公
        尺以下輕便作業時跨坐使用,作業高度在合梯頂板以下時,人員
        方可站立於單側梯面踏板上作業。(詳如附圖例 2)。
        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
        橫向移動(詳如附圖例 15 )。
    ┌──┬─────────────────────────┐
    │說明│1.合梯僅提供勞工臨時性、輕便之作業且高度在 2  公尺│
    │    │  以下,作業時勞工應以跨坐於頂板為原則,惟在合梯頂│
    │    │  板高度以下作業時,人員方可站立於合梯單側梯面踏板│
    │    │  上作業。                                        │
    │    │2.嚴禁利用合梯充當移動梯供 2  公尺以上作業之上下使│
    │    │  用。                                            │
    │    │3.嚴禁作業人員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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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從事泥作、油漆、裝修、模板組立及拆除等作業,高度在 2  公
        尺以下時,以設置移動式工作台或合梯等實施作業(詳如附圖例
        14、16、17)。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時,應搭設施工架、設置安全之工作台或使
        用高空工作車(詳如附圖例 18、參考照片 5、6)。
    ┌──┬─────────────────────────┐
    │說明│1.所稱合梯作業高度係指合梯完整張開時,跨坐梯頂之頂│
    │    │  板與作業半徑 3  公尺範圍內之最低點間之垂直距離,│
    │    │  如圖例 14 使用合梯高度計算示意圖,合梯作業高度為│
    │    │  H1+H2 。                                        │
    │    │2.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    │  ,應以搭設施工架、工作台、使用高空工作車或其他適│
    │    │  當方式為之。                                    │
    │    │3.合梯作業高度在 2  公尺以上未有防護時,以違反勞工│
    │    │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
    │    │  條第 1  項規定處理。                            │
    │    │4.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
    │    │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3  條│
    │    │  ,該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停工│
    │    │  。                                              │
    └──┴─────────────────────────┘
(十三)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之載貨台上作業或設於兩梯腳間呈高低差
        等不平穩之處所使用(詳如附圖例 18 )。
    ┌──┬─────────────────────────┐
    │說明│1.常發現將合梯置於高低不一之階梯等處所從事作業(如│
    │    │  禮堂燈具或天花板等維修作業),或將合梯置於移動車│
    │    │  輛之載貨平台上作業(如從事燈具、號誌或橋面底板等│
    │    │  維修作業),皆因合梯重心改變,易發生倒塌之危害,│
    │    │  故作業時不得將合梯置於移動車輛或具高低位差等不穩│
    │    │  定處所使用。                                    │
    │    │2.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時│
    │    │  ,應以搭設施工架、工作台、使用高空工作車或其他適│
    │    │  當方式為之。                                    │
    └──┴─────────────────────────┘
2
貳、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
    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勞
    動檢查員應依本會「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檢查注
    意事項」加強查核原事業單位是否採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防災措施。例如:移動梯、合梯進場提供勞工作業,原事業
    單位應採進場管制措施,移動梯、合梯進場需先向原事業單位申請進
    場許可,移動梯、合梯其構造及強度經工作場所負責人或指派專人認
    可,始得進場使用(進場申請、安全認可等應留書面資料備查);作
    業使用時應由作業使用人員檢點,確實施行自主檢查,並由模板支撐
    、缺氧作業等相關作業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督導之(進場管制措施
    實施自主檢查確認貼有標示之作為參考照片 3)。
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