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
原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勞
動檢查員應依本會「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檢查注
意事項」加強查核原事業單位是否採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之防災措施。例如:移動梯、合梯進場提供勞工作業,原事業
單位應採進場管制措施,移動梯、合梯進場需先向原事業單位申請進
場許可,移動梯、合梯其構造及強度經工作場所負責人或指派專人認
可,始得進場使用(進場申請、安全認可等應留書面資料備查);作
業使用時應由作業使用人員檢點,確實施行自主檢查,並由模板支撐
、缺氧作業等相關作業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督導之(進場管制措施
實施自主檢查確認貼有標示之作為參考照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