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除前項所定 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僱於事業單 位並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 (二)工會章程。 (三)會員具受僱身分情形一覽表(附件三)。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十五、受補助工會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違反第十三點第四項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