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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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新成立工會,協助其會務正常運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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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新成立工會,並辦理工會會
    務教育訓練者:
(一)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企業工會。
(二)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產業工會。
(三)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且其受僱於事業單位並
      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達三十人以上。
    前項所稱新成立工會,指本部每年度公告申請日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之工會。其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之日期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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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工會組織發展、工會財務處理制度、會議規範及
      實務、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機制、勞動三法與其他經本部核可之相關法規及實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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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定教育訓練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且具勞資關係
      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勞動事務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從事勞動實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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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三點規定者,得於本部每年度公告申請日起至教育訓練辦理之
    日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補助;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
    予受理。
    同一工會,每年度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工會會務教育訓練場次,以一場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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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點所定工會,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核定者,得於本部核定期
    間內,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三點第二款及前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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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除前項所定
    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僱於事業單
      位並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
(二)工會章程。
(三)會員具受僱身分情形一覽表(附件三)。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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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且最高以
    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九十為限。
    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教育訓練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教育訓練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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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教育訓練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
        票證明文件。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者,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者,每日八
        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一萬元;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
        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2.教育訓練,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應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每日最高一百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八)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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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受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後,應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教育訓練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教育訓練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及活
      動地點等)。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之執行能力及其過去執行本部相關計畫之執行績
      效。
(五)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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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工會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四)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工會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
      員者,得由受補助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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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核定之教育訓練計畫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內容者,受
      補助工會應於原核定辦理日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報經本部
      核定後,始得變更,且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由,致須臨時變更原核定教育訓練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
      ,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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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下列文
      件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並應檢附同意變更函影
        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附件九之一至九之三):
        1.頭應為受補助工會,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且經受補助工
          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2.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有修改者,並應加蓋修改
          人職(印)章。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修改人職(印)章。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
      始憑證因分割困難,致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結報。
      留存於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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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對各類報酬,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按受補助工會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
      銷,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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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工會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違反第十三點第四項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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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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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其以後之結報程序,依本
      要點規定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