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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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教育訓練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
        票證明文件。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者,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者,每日八
        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一萬元;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
        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2.教育訓練,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應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每日最高一百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八)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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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其以後之結報程序,依本
      要點規定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