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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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有意願勞工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發揮勞工集體力量,維護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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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並對下列勞工辦理輔導籌
    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教育訓練者:
(一)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
      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且
      其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企業工會。
(二)相關產業內之勞工,且其所屬廠場及事業單位未成立企業工會。
    前項各款所定勞工,以已依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連署發起組織企業工
    會或產業工會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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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所定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方式: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期間:於輔導對象連署發起組織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日起,
      至該工會成立大會召開之日止之期間內辦理。但至遲不得逾當年十
      一月十五日。
(三)參訓人數:每場次教育訓練參訓人員,以三十人以上為原則。
(四)課程時數:半日教育訓練,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一日教育訓
      練,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五)課程內容:應包含如何籌組工會、工會組織發展、會議規範與實務
      、勞工參與機制與團體協商、勞資爭議處理、勞動三法等相關法規
      及實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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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定教育訓練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且具勞資關係
      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勞動事務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從事勞動實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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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前三點規定者,得於本部每年度本部公告申請日起至教育訓練辦
    理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補助;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
    ,不予受理。
    同一工會,每年度申請本要點補助之輔導籌組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教
    育訓練場次,以四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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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核定者,得於本部核
    定期間內,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第二點、第三點第二款及前點第
    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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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
      及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四)輔導對象依工會法第十一條規定連署發起組織工會之連署書或籌備
      會會議紀錄(含該次會議出席簽到表)。
    前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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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且最高以
    教育訓練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九十為限。
    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教育訓練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教育訓練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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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二百元。
      2.本部人員及受補助工會之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八百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者,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者,每日八
        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一萬元;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
        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2.教育訓練,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應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最高一百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八)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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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受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後,應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教育訓練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教育訓練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等)。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者之執行能力及其過去執行本部相關計畫之執行績
      效。
(五)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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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工會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三)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工會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
      員者,得由受補助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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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原核定之教育訓練計畫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內容者,受
      補助工會應於原核定辦理日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報經本部
      核定後,始得變更,且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由,致須臨時變更原核定教育訓練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
      ,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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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教育訓練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下列文
      件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並應檢附同意變更函影
        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名冊並應載明參訓人員之服務單位(附
        件六)。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1.頭應為受補助工會,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且經受補助工
          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2.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有修改者,並應加蓋修改
          人職(印)章。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修改人職(印)章。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
      始憑證因分割困難,致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結報。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
      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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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報酬,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按受補助工會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
      銷,最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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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工會違反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違反第十三點第四項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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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