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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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企業推行職場之安全衛生,以樹立學
    習典範,提升整體職業安全衛生水準,減少職業災害,保障職場安全
    與健康,並鼓勵企業及個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措施,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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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或具有卓越貢獻之
    個人,得頒發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以下稱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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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本部應組成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
    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會之任務、組織、評審及作業程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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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分企業標竿獎、職業安全衛生奉獻獎(個人獎)、中小企業安全
    衛生特別獎及傳統產業安全衛生投資特別獎,每年合計以十名為原則
    。
    前項特別獎項,本部得參酌國內職場安全衛生推動情形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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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依法設立登記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對職業
    安全衛生有顯著貢獻之個人,得經推薦參選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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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評審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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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本部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頒發證書及獎座,並製作表揚典禮紀錄光碟片。
(二)編印獲獎單位得獎專刊。
(三)刊登職業安全衛生實績於媒體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