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本部應組成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 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評審及處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會之任務、組織、評審及作業程序,另定之。
四、本獎分企業標竿獎、職業安全衛生奉獻獎(個人獎)、中小企業安全 衛生特別獎及傳統產業安全衛生投資特別獎,每年合計以十名為原則 。 前項特別獎項,本部得參酌國內職場安全衛生推動情形增訂之。
五、凡依法設立登記職業安全衛生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對職業 安全衛生有顯著貢獻之個人,得經推薦參選本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