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選資格
(一)企業標竿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持續經營中之公(國)、民營
事業或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動部(原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
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認證;或跨國企業享有國際職安聲譽之關
聯企業,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或企業標竿獎。
(二)企業進步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持續經營中之公(國)、民營
事業或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動部(原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
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認證,且參選當年度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企業標竿獎或企業進步特別獎。
(三)中小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持續經營中並符合經濟部對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動部(原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或曾獲國內外職
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認證,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無重大
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企業標竿獎、企業進步特別獎或中小
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
(三)傳統產業安全衛生投資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持續經營中且職場存有危險、
辛苦、骯髒(3K)特性,經投資改善績效良好之企業得參選。
2.同一企業所屬事業應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
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3.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企業標竿獎、企業進步特別獎、中小
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或傳統產業工安全衛生投資特別獎。
(四)職業安全衛生奉獻特別獎:
1.領導非營利團體累計滿六年,或於民間組織、政府機關(構)致
力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滿三十年,對國內產業之安全衛生發展具有
顯著貢獻。
2.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或或職業安全衛生奉獻特別獎。
(五)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僅得參選單一獎項,重複投件者所送參選案不予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