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選資格
(一)企業標竿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五年,持續經營中之公(國)
、民營事業或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勞動部(以下簡稱本
部)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管理系統認證、通過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且
有效期間達三年以上,或跨國企業享有國際職安聲譽之關聯企業
,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
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以下簡稱本獎
)之企業標竿獎。
(二)中小企業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三年,持續經營中並符合經濟
部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須曾獲本部職業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或曾獲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系統認證、通過本
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且有效期間達三年以上,且參
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
所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本獎之企業標竿獎或中小企業安全衛
生特別獎。
(三)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三年,持續經營中且職場存有
危險、辛苦、骯髒(3K)特性,經投資改善績效良好之企業得參
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於參選當年度及前二年內,其所屬(含其承攬人
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應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
以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本獎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安全衛
生特別獎或傳統產業安全衛生投資特別獎。
(四)勞動健康特別獎:
1.凡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滿五年,持續經營中之公(國)
、民營事業或企業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G 大類至 S 大
類得參選。
2.提出參選之企業或其所屬之分支機構曾獲勞動部獎項(如職業安
全衛生優良單位之五星獎、友善職場獎、工作與生活平衡獎等)
,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民
間具公信力機構所頒發有助提升健康勞動力之獎項(如績優健康
職場獎、幸福職場獎、企業社會責任獎、永續發展獎)或經跨國
企業評比國內關聯企業具有證明者,且參選當年度及前三年內其
所屬(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之勞動場所無重大職業災害,勞
工年離職率在百分之十以內者。
3.同一企業所屬事業以同一公司名稱及公司負責人為參選單位;以
分支機構提出者不予受理。
4.五年內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本獎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
或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
(五)個人奉獻獎:
1.領導非營利團體累計滿六年,或致力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滿三十年
,對國內產業之安全衛生發展具有顯著貢獻。
2.未曾獲國家工安獎或本獎之職業安全衛生奉獻特別獎。
(六)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僅得參選單一獎項,重複投件者所送參選案均不
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