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之 。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三)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評審 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