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職業安全衛生危害,傳統上以物理性、化學性、
生物性及人因性等四大類為主,惟近年來,勞工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
同事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
象、其他相關人士之肢體攻擊、言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力
事件,致發生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甚而危及性命等。此等不當行為
,對於受害之勞工不僅涉及安全健康、人權問題,也涉及組織效率問
題,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此類受國際關注之職場暴力危害被
歸類為「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psychosocial factors)」
(以下簡稱社會心理危害)。
依歐盟、國際勞工組織、英、美等國之職場暴力預防相關指引,職場
暴力大致分為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心理暴力與性騷擾等四類。根據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安所)於 102 年進
行的「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狀況認知調查」結果顯示,受僱者暴露於職
場暴力情況之比例,依序為言語暴力(8.41%)、心理暴力(4.52%
)、性騷擾(1.39%)、肢體暴力(1.25%);雇主及自營作業者之
比例,依序為言語暴力(4.16%)、心理暴力(2.03%)、肢體暴力
(0.79%)、性騷擾(0.55%)。職場暴力的發生,經常源於各種原
因的組合,包括勞工個人行為、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方式、顧客或
客戶與勞工相處的模式,以及監督與管理者和勞工之間的互動關係。
尤其在組織革新、工作負荷、工作壓力、社會不安及人際關係惡化下
,導致其頻繁發生。
在國際間,職場暴力被視為社會心理危害之主要因子,多數國家於雇
主之一般責任(General Duty)規定下,將職場暴力之預防以指引、
原則或行動方案推動,並鼓勵企業發展相關預防措施。我國近年醫療
業及服務業頻傳從業人員遭暴力威脅、毆打或傷害之不法事件。為維
護勞動者權益,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增訂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為使事業單位對於預防不
法侵害所採取之相關措施有依循之參據,爰參考國內外相關實務作法
、勞安所研擬之職場暴力預防指引與勞動相關法規等,於 103 年 9
月訂定公告本指引,提供業界參考運用,同時考量部分業者實務運用
需求,經參酌業界及相關專家學者意見,修正本指引,期雇主能落實
法令規定,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本指引係提供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
害之安全衛生措施參考,至個案之違法處理(如已遭受傷害、性騷擾
等),應視個案所涉違反法律(如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事實,轉
由權責機關查處。另本指引之內容並非唯一之方法,事業單位仍可參
照其基本原則建議性作法或其他先進國家發布之指引,選擇適合其規
模與特性之方法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