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
    分署)及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以委託方式
    規劃辦理轄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提升失業者專
    業技能,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2
二、本作業原則之各單位任務如下:
(一)本署:
      1.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2.補助地方政府業務之預算編列與管理、計畫複審、核定及考核等
        事宜。
      3.整體業務之協調、督導、績效評核及檢討等事宜。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分署:
      1.自行委託訓練:
     (1)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
          計畫評選(審)事宜。
     (2)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
     (3)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4)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
          等事宜。
      2.督導轄區地方政府辦理委託訓練:
     (1)地方政府之督導、協助、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及成效檢討等
          事宜。
     (2)地方政府計畫初審、計畫修正與變更之核備、經費之管理及結
          報等事宜。
      3.得視轄區需要,規劃委託辦理特定產業(職群)專業人才發展之
        專案計畫(含需求蒐集分析、課程規劃執行、訓後成效評估、成
        果擴散及政策回饋等),以因應轄區內產業聚落發展現況及需求
        。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提供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運用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申請辦訓所需帳號。
      6.轄區內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
      1.向分署提送年度申請計畫、辦理所需經費請款及結銷等事宜。
      2.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計
        畫評選(審)事宜。
      3.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4.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5.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
        事宜。
      6.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
        帳戶等事宜。
      7.其他相關事項。
(四)訓練單位: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或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提報
        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訓練費用收繳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
        請及轉發等相關事宜。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相關配合事項
        。
      4.申請辦訓所需之 TIMS 系統帳號,並配合 TIMS 系統辦理各項資
        料填報作業。
      5.依委託機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3
三、訓練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二)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
      ,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
      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六)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4
四、本作業原則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
    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
      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參加職前訓
    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
    報名者身分。
5
五、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
      限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
      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
    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已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
    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
    參訓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
    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
    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前點或前三項所列資格條件規定之
    參訓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依不符規定人
    數分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
    以扣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列為未
    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6
六、委託機關應綜合考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失業者職業
    訓練需求及轄區訓練供給能量,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未達公
    告金額者,則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規劃職前訓練之採購標的;各訓
    練班次之開訓期程,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
    委託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採購,採購評選(審)原
    則如下:
(一)得依不同領域之訓練職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評選
      (審)委員辦理審查,委託機關並應就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
      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審)委員參考。
(二)採購價格應列入評選(審)項目之一,佔權重百分之二十;另訓練
      單位以前年度辦理訓練之履約績效(含就業率),應納為採購評選
      (審)項目,並給予適當之配分或權重。
(三)應以具有甄選錄訓適訓學員及輔導學員就業等能力之訓練單位為優
      先委託對象;訓練單位所辦班別如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
      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屬
      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者,
      委託機關應提供此履約績效之資訊予評選(審)委員作為採購評選
      (審)時之重要參考。
7
七、委託機關為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委託訓練單位以產訓合作方式辦理
    職前訓練,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研提訓練計畫時,應納入已結合二家以上、具共同人力
      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
      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二)合作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工作內容,應與訓練職類相關,且職
      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因
      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訓練單位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補足職缺數
      。
(三)訓練單位應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及招募計畫,並由訓練單
      位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四)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二百至九百小
      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八十至三百小時為原則;相關訓練規劃須經
      委託機關核定後,始可辦理。
(五)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
      過八小時為原則,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並得
      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實務訓
      練津貼之學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六)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
      以上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七)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
      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
      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
(八)合作用人單位應依合作契約書之勞動條件,僱用結訓學員,除學員
      個人因素放棄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不合格外,應足額僱用。
(九)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
      未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就業輔
      導工作。
8
八、以當年度預算支應之訓練班次,應於當年度開班。
    各訓練班次之招生至開訓期間作業流程規劃,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預訓人數以三十至四十人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達預訓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離島、偏遠地區之
      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該
      原則辦理時,委託機關得經通盤考量後,以專案核定方式辦理。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
(三)各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至開訓日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二至七個工作日內。
      3.各訓練班次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
        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明
        列於公告中。
      4.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除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已報名者外
        ,並應於委託機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三日內,至
        TIMS  系統完成異動資料之登錄事宜。如屬延班者,最遲不得逾
        延長事由之起始日。
(四)訓練單位如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款規定辦理者
      ,得經委託機關專案同意後辦理。
(五)訓練單位與委託機關完成簽約後,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資訊登錄於
      TIMS  系統,並依委託機關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之規範辦理宣
      導作業。相關宣導品或文宣,須經委託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刊登
      或印製,並應載明委託機關之授權招生字號;屬地方政府委託之班
      次,應併同載明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本作業原則所稱工作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
9
九、各訓練班次之課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一)訓練期程及課程內容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
      成失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
      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
      著之訓練班次。
(二)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
      求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
      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或電腦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三)不得列入對人體或動物有侵入性、交付或使用內服藥品等醫療管理
      行為或抵觸醫師法、醫療法、獸醫師法等相關規定之內容。
(四)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
      管理等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
(五)委託機關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
      程、時數標準及需事前核備等規定者,應規範訓練單位依其規定辦
      理,另經費編列標準得優先參考其規定編列。
10
十、訓練單位須具備辦理各該班次所需之師資、場地、設施、設備及行政
    專業等能力,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班次之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最低基本資格要求(如附
      件二),但委託機關得視需要提高師資標準。
(二)單一師資授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次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但訓練單位
      得視訓練班別特性及實際課程專業需要,報經委託機關核定後調整
      。
(三)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
      全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
(四)訓練單位投標時,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
      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再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
      或使用同意書。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
      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
      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另訓練單位所敘明無障礙設施之具備情形,
      委託機關得將其納為評選(審)之加分項目。
(五)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可提供
      就業機會之各廠商、企業、團體、機構等單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
      會等具體做法。
    訓練單位應配合 TIMS 系統規範,辦理下列資料登錄及維護作業,並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
    全措施:
(一)預定開班課程經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 TIMS 系統。
(二)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逾甄試日前二個工作
      日,完成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審核。
(三)於開訓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 TIMS 系統之參訓學員資料維護及名
      冊確認,並應配合 TIMS 系統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成績考核及學
      員滿意度調查等相關作業事項。
(四)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 TIMS 系統與勞工保險加保資料檔進行就業成
      效認定之系統勾稽前,針對無加保紀錄但可據以認定學員有提前就
      業或結訓後九十日確有就業事實者之就業結果,以及未就業學員之
      未就業原因,登錄於 TIMS 系統。
(五)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
      將認定結果輸入 TIMS 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六)其他 TIMS 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11
十一、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分為
      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含營業稅。
      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原則;訓練單
          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八
          百元至最高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
          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及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每小時以四百元編列,並以規劃招生人數達二
          十六人以上之班次得視需要編列一名為限。
  (二)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
        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費)標準編列。
  (三)就業輔導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四千元。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
      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
      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
      費、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
      品費、其他費用等項),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
        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萬
        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屬訓練時數未
          達三百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一百五十小時;屬訓練時
          數三百小時以上,未達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
          二百小時;屬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上之班次,每班次最高
          編列三百小時。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助教、指導員
          ,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五)個案輔導費:為提供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由委託機關
        認定)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輔導工作,每班
        次按預估招收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殊學員參訓人數每人每月最高
        二千五百元編列。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
          每位指導員每小時四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
          原則,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
          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2.職場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設
          備使用及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委託機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
          用。
      訓練單位因應特定課程規劃,而於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及鐘點費、
      就業輔導費、場地費、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有特殊經費編列需求時,
      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特殊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
12
十二、委託機關應以「個人成本單價」作為委託經費計價單位,其單價計
      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個人就業輔導費=每班(訓練費+
        就業輔導費)/(每班預訓人數)。
  (二)個人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訓人數之計價標
        準如下:
        1.鐘點費、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及職場實習指導費按契約原
          核定金額支付。開訓當日實際開訓人數未達二十六人者,助教
          費用應全額減列無需提供助教,職場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時
          四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依第十五點所定遞補期限截止日止
          之實際開訓人數已達二十六人者,不在此限。
        2.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為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
          數之費用支付。
        3.除前二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
          各計價單項所列之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
          依該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付。
13
十三、訓練單位之招生公告內容,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
      名稱、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
      、錄訓標準與名單公告方式,及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
      作法等注意事項。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學員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三)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四),因故
        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二)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
        後就業等紀錄。
  (三)TIMS  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個
        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
        檢核,經 TIMS 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單位應
        與報名者再確認;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
        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14
十四、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作業
      除另有規定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依各該規範辦理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向推介之民眾說明。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
        式通知。
  (二)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甄試所需
        評量表由委託機關自訂之;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
        錄訓。
  (三)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
        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
        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
        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
        資格。
  (四)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
        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
        者,一律不予錄訓。
  (五)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
        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
        ,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
        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六)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
        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
        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七)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
          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
          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錄訓結果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將 TIMS 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委託機關核
        定。
  (二)委託機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
        文號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
        分高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門首及網頁,並請訓練單
        位轉知參加甄試人員。
  (三)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參加甄試人員之甄試結
        果,內容應包含錄取決定、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之公
        告方式、錄取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
        之原則等。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
        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
        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
        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
      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於所定開訓
      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
      放棄參訓資格。
15
十五、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應依下列遞補期限規定,由備取名
      單依序完成遞補作業:
  (一)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開訓當
        日)實際上課日三日內仍得受理遞補。
  (二)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者,最遲於開訓後(
        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五日內仍得受理遞補。
  (三)課程總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者,最遲於開訓後(含開訓當
        日)實際上課日十日內仍得受理遞補。
16
十六、參加本作業原則訓練課程之學員,應自行負擔該班次簽約之個人訓
      練費(=個人成本單價-個人就業輔導費)之百分之二十;具特定
      失業者身分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件五),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之訓練費。
      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身分,
      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
      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學員收取,並開立
      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
      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
      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委託機關得自應給付契約總
      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開訓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
      (如附件六)、收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之證
      明文件函送委託機關。
      開訓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訓練單位應檢送參訓學員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委託機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
      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送審作業、
      或所送申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時,將以每日計罰契約總
      價金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
17
十七、訓練單位應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七),並
      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
      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
      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訓練單位應為
      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
      外醫療)。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將以每人每日計罰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千分之一之逾期違約金。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成績
      考評、離、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明訓練目標、
      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自繳費用收取規定及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等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委託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
  (一)於遞補期限內或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
        續參訓者。
  (二)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委
        託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四)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五)其他經委託機關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委託機關同意後,辦理退訓
      :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扣除公假、生理假與喪假之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該訓練班次全
        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八者。但請假時數達退訓規定係因不可抗力
        或非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單位函報
        委託機關專案核可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
      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
      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學員於訓練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
      險情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
      中途離訓、經訓練單位勒令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
      結訓證書,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18
十八、委託機關應不定期訪查訓練班次,並依下列規定查核學員上課及教
      師授課情形: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訪查一次。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至五百四十小時之班次,訪查二次。
  (三)訓練時數在五百四十一小時以上之班次,訪查三次。
      委託機關於當次查課後,應於訪查日起七日內填寫紀錄並陳核後即
      登錄 TIMS 系統,作為轄區年度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作業之參
      考。
      經查訪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會計業務等相關缺失或學員
      反映、申訴等異常情形時,委託機關應加強訪查,如經查屬實,應
      請訓練單位限期改善或依委託契約規定處理,並追蹤其缺失改善情
      形,改善結果並列為評鑑指標及未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訓練單位應依本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規定接受評鑑
      ,評鑑結果並將公告於本署網站;另本署(含各分署)亦將針對地
      方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之成效進行考核。
19
十九、訓練期間之實習成品為食材等消耗性物品,無法保存者,或為專題
      製作、設計之程式軟體、實體成品等,得由訓練單位轉發製作之學
      員保管;訓練單位經學員同意後得擇優留存,供教學示範與成效評
      鑑及成果展示。
      委託機關對於各該類別班次材料費占總訓練費用比例較高者,或因
      其訓練類別、屬性而產出實習成品為一萬元以上具一定經濟價值者
      ,或集體研習共同實作之實習成品,得採以收回保管或同意由訓練
      單位留存之方式辦理,並應於招標公告及委託契約中列明。
20
二十、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及成效,為訓練單位履約驗收之必要條件,且
      訓練單位至少應提供學員下列就業輔導措施:
  (一)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日內,應邀請三家以上廠商辦理就
        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二)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三十日內,應向結訓學員人數二
        倍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起至結訓後九十日內,應每月以郵寄、電子
        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
        訊予未就業學員。
      訓練單位如未依前項各款規定悉數完成者,應於得請領之個人就業
      輔導費額度內,依三等分之比例扣除之。但屬產訓合作或預聘制度
      等已結合明確就業職缺訓練模式、或訓後就業率經委託機關核定達
      百分之七十(偏遠或離島地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經委託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者,不在此限。
21
二十一、訓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
        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提前就業人數-
        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各班次訓後就業成效,含系統勾稽就業成效及人工認定就業成效
        二類,認定原則如下:
    (一)系統勾稽就業成效:
          各訓練班次結訓後第十一、三十、六十、九十及一百二十日,
          TIMS  系統將與勞工保險資料檔進行系統勾稽,經五次系統勾
          稽查驗學員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曾有加入勞工保險
          或就業保險紀錄者(排除訓字號、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職業
          工會、農會及漁會之保險者),並經訓練單位於 TIMS 系統填
          報訓後就業關聯性,即完成其就業認定。
    (二)人工認定就業成效:
          1.可據以認定學員於提前就業及結訓後九十日內,確有就業事
            實,但無法經由系統勾稽進行就業認定者(如錄訓時或參訓
            期間學員已加入訓字保以外之勞工保險而未退保、或學員訓
            後已加入勞、農、漁保險,因故而未能經由系統勾稽等),
            訓練單位應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或學員簽名之「就業切
            結書」(如附件八)。
          2.訓練單位應於訓後一百二十日前,將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
            期、就業單位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
            主要工作內容、工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與電話等項基本資
            料及訓後就業關聯性,填報於 TIMS 系統;如因個案特殊性
            之就業樣態,無法確切填報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
            資料時,委託機關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
            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實填報詳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
            業認定,並納入委託契約。
        本作業原則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且有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
        計算範圍,亦不得以就業身分請領就業輔導費。
        未就業學員之相關資料,TIMS  系統將逕行匯入就業服務資訊系
        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後續就業服務事宜。
22
二十二、訓練單位應將各訓練班次之結案報告(含活動內容與結訓後九十
        日內之就業成果)函送委託機關,並由委託機關進行查核及留存
        查核紀錄;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應執行事項
        及虛報就業成果或提報不實時之處理規範。
        委託機關應辦理各訓練班次就業成效之查核比率如下:
    (一)經由 TIMS 系統勾稽判定者,電話查核至少應達百分之三十。
    (二)取得廠商開立之就業證明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至
          少應達百分之十五。
    (三)由學員自行切結就業者,應全部電話查核,另實地查核至少應
          達百分之二十五。
        委託機關於辦理就業成效查核時,如有異常關聯或明顯不合理等
        情形(如同一單位同時僱用多名結訓學員卻未辦理加保、僱用單
        位資料與結訓學員資料顯具關聯等),應針對各該班次全面進行
        實地查核,經查有不實者,應不予撥付就業輔導費,並依委託契
        約規定處理。
23
二十三、委託機關得依各該訓練班次訓練時數,依下列原則分一次、二次
        或三次撥付訓練費用: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
          次撥付訓練費用。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五百小時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
          週內,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
          費用百分之七十之尾款。
    (三)訓練時數在五百零一小時以上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週內,撥
          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開訓後二個月後撥付訓練費用之百
          分之三十,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百分之四十之尾
          款。
        前項訓練費用,並應以該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
        撥付費用予訓練單位: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中途離退訓者,按核
          定個人訓練費全數撥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
          支給個人訓練費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
          費。
24
二十四、訓練單位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離
        島及偏遠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依「個
        人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如附件九)請領就業輔導費。
        委託機關應依就業認定結果完成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
        並以該班次簽約之就業輔導費總額為支付上限。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
        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
        分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
    (一)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
          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三
          十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離島
          、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
          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
          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
25
二十五、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核銷作業之期限如下
        :
    (一)訓練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委託
          機關。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
          正資料送達委託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送達或逾期送達相關核銷或補正資料者,按日扣除
        該班次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二。
        第十六點第七項、第十七點第二項及前項規定之逾期違約金總和
        ,最高以扣除該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
        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得由下年
        度經費支應。
26
二十六、訓練單位如有編列以下費用項目,核銷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下:
    (一)鐘點費:應檢附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TIMS
          系統列印之課程表、教師及助教授課時數統計報表。
    (二)保險費:應檢附每月勞工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名冊,尚未取得勞工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勞工
          保險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訓練單位如有為學員投保平
          安意外保險者,應一併檢附相關投保單據。訓練單位如有欠繳
          勞工保險費情事,將列為未來採購評選(審)之參考。
    (三)就業輔導費:應檢附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廠商開立之
          就業證明與個案簽名之就業切結書等就業證明文件正本、辦理
          第二十點所列三項就業輔導措施之證明文件(如活動照片、簽
          到簿、廠商名冊、活動紀錄等)。
    (四)材料費: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及(或)共同材料
          分攤表、各項材料費單價、每人份材料總價及每位學員簽名之
          領料確認單正本;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定總價,應依規定
          辦理差額扣款。
    (五)宣導費: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
          佐證資料。
    (六)個案輔導費:應檢附輔導紀錄、開發廠商名單等足資證明其輔
          導工作之相關資料。
    (七)工作人員費、職場實習指導費:應檢附工作日期、時數、項目
          、實習指導紀錄及訓練單位訪視紀錄等文件。
27
二十七、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如經查獲學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委託機關應不予支付或減少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成
        本單價:
    (一)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者。
    (二)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者。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者。
    (四)其他未符合本作業原則規定並經委託機關認定情節大者。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委託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提供資料虛偽不實、浮報經費、廣告不實或其他違
        反規定等情事者,委託機關得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列為履約績效及採購評選(審)之評分參考。
    (二)不予支付或減少契約價金。
    (三)解除或終止契約。
    (四)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五)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訓練單位有第一項或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經委託機關
        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受領之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28
二十八、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地方政府
        或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等情事,委託機關應予以退訓或撤銷參訓資格。
29
二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
        程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十)。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
          經費明細,應納入預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年度補助款額度內
          支應)。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明細表(如附件十一)。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
        計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行政管理及人事等費用,其補助額度
        應依當年度訓練計畫核定之訓練經費,按下列金額級距及百分比
        分段計算:
    (一)核定訓練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下部分,以百分之八計算。
    (二)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七計算
          。
    (三)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二千萬元部分,均以百分之六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
        分工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
        列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
          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
          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
          練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十二)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惟訓練經費不足
          部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流入使用。
30
三十、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之經費請撥作業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年度之一月、五月及九月,分三期向對口分署請撥
        款項,其比率依序以年度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四十及三十為
        原則,地方政府並得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
        檢送相關文件送分署審查同意後,彈性調整經費撥付比率。
  (二)地方政府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
        班次明細表」,並掣據函請對口分署審核後,由各對口分署直接
        辦理撥款作業。
      訓練單位所繳交之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經地方政府核算無誤後
      ,應將收繳款項列帳,並將收取款項、訓練單位開立之收據及其編
      製之參訓學員收繳清冊,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署對口分署入就業安
      定基金專戶。
      地方政府如有運用剩餘款增開訓練班次之需求,應於規劃招標前,
      將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
      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
      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一)備妥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十三)、結訓學
        員名冊、規劃控管作業費實際支用情形(含支用款項明細表)及
        經地方政府核章後之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四),函送對
        口分署辦理核銷。
  (二)核銷時點:
        1.第一次經費核銷,應於請領第二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期所
          撥付款項之核銷作業。
        2.第二次經費核銷,應於請領第三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二期所
          撥付款項之核銷作業,並就第三期應撥付款項與核銷剩餘款項
          請撥差額。
        3.第三次經費核銷,應配合對口分署會計作業規定,於年度結束
          前辦理核銷事宜。
  (三)對口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經費審
        查紀錄表,經分署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
        經費核銷總表及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四)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有剩餘款時,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
        前一併繳回對口分署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31
三十一、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地方
        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就業證明文件及就業認定審查
        資料等留存備查,並將憑證裝訂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本署
        及分署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職業訓練辦理情形及會計憑證處理情形
        。
        各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彙整當年度所開辦各該訓練班次之
        辦理情形,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形報
        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檢討及建議等事項,製成結案報告
        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對口分署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