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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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
    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三),並由學員於
    簽收單簽章;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資格條件規定之參訓
    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依不符規定人數分
    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以扣
    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列為未來採
    購評選(審)之參考。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
    向學員收取,並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
    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
    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訓練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委
    託機關得自應給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領取「失業者職業訓
    練參訓學員須知」簽收單、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附件四)、收
    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委託機關
    。
    開訓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訓練單位應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委託機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未依限辦理下列事項時,將以每日計罰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
    之逾期違約金: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送審作業、或所送申
      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未依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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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之經費請撥作業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年度之一月及七月,分二期向對口分署請撥款項,
        其比率依序以年度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地方政府並得
        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檢送相關文件送對口
        分署審查同意後,彈性調整經費撥付比率。
  (二)地方政府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
        班次明細表」,並掣據函請對口分署審核後,由各對口分署直接
        辦理撥款作業。
      訓練單位所繳交之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經地方政府核算無誤後
      ,應將收繳款項列帳,並將收取款項、訓練單位開立之收據及其編
      製之參訓學員收繳清冊,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署對口分署入就業安
      定基金專戶。
      地方政府如有運用剩餘款增開訓練班次之需求,應於規劃招標前,
      將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
      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
      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一)備妥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結訓學員
        名冊、規劃控管作業費實際支用情形(含支用款項明細表)及經
        地方政府核章後之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函送對口分
        署辦理核銷。
  (二)核銷時點:
        1.第一次經費核銷,應於請領第二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期所
          撥付款項之核銷作業,並得以年度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請撥
          第二期款項,或就第二期應撥付款項與核銷剩餘款項請撥差額
          。
        2.第二次經費核銷,應配合對口分署會計作業規定,於年度結束
          前辦理核銷事宜。
  (三)對口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經費審
        查紀錄表,經分署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
        經費核銷總表及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四)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有剩餘款時,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
        前一併繳回對口分署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