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託機關為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委託訓練單位以產訓合作方式辦理
職前訓練,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研提訓練計畫時,應納入已結合二家以上、具共同人力
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
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二)合作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工作內容,應與訓練職類相關,且職
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因
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訓練單位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補足職缺數
。
(三)訓練單位應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及招募計畫,並由訓練單
位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四)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二百至九百小
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八十至三百小時為原則;相關訓練規劃須經
委託機關核定後,始可辦理。
(五)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並得於實務訓練期間
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學
員,不得同時領取實務訓練津貼。
(六)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
以上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七)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
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
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
(八)合作用人單位應依合作契約書之勞動條件,僱用結訓學員,除學員
個人因素放棄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不合格外,應足額僱用。
(九)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
未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就業輔
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