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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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社會企業家、
    創客人才、微型企業創業者及支持社會經濟組織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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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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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設置獎勵類別如下:
(一)新創潛力類:具發展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潛力之個人。
(二)創客精神類:具創意發想及實作精神之創客團體。
(三)微創楷模類:創業經營微型企業,績效優良,且具發展性之個人。
(四)社會經濟類:具社會影響力及創新營運模式之團體或組織。
(五)其他類:其他具促進勞動力發展創新事項之個人、團體或組織。
    前項獎勵類別,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求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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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評選者除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外,並須符合主辦單位公告之活動計
    畫或須知:
(一)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未滿二十歲者,須附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
(二)團體:由自然人二人至七人組成,且成員須超過半數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未滿二十歲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組織:依法經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或法人。
    前項參與評選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複報名同一獎勵類別。
(二)於三年內曾獲所參與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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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各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獎勵金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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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各獎勵類別之申請期限、評選指標、配分、獎勵名額、獎勵金
    、獎勵機制及活動辦理相關細節,依主辦單位公告之活動計畫或須知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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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獎項之評選應成立評選小組,置委員三名至十五名,由專家學者及
    本部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評選委員之遴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相關領域之實務工作者。
    為保障各獎項之公平性,評選委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各階段評選作業得視情形採分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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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單位得視情形提供獲獎者諮詢輔導等相關服務,以協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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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獎項獲獎者應配合主辦單位,參與活動相關宣傳及成效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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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獲
    獎資格,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金或獎品: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抄襲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獲獎者經限期繳回獎金或獎品,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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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各獎勵類別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