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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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職前訓練參訓對象準用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四點規定;
    本計畫在職訓練參訓對象準用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二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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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使職業訓練實施內涵與國家產業政策及區域產業聚落相契合,分署
    擇定區域產業據點,應以新興、創新研發或國家策略性產業為優先,
    經評估服務轄區之產業聚落發展狀況後擇定。
    分署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區域產業據點產業擇定結果報本
    署備查,並依法擇定承辦單位。
    分署每年度規劃辦理之訓練量,在職訓練預訓人數以不超過職前訓練
    預訓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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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職前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準用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第七點規定;在職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準用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
    十二點規定。
    講師鐘點費及助教費支給上限,依行政院訂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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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本計畫訓練之學員,應自行負擔該班次簽約之個人訓練費用百分
    之二十。
    職前訓練學員具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二點所列特定身分者;
    在職訓練學員具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所列特定身
    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