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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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以擬參選
    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但
    擬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得為其配偶、本人及其配偶之下列親屬申報加保
    :
(一)直系血親及其配偶。
(二)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