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 ,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者,經本部 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