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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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七條有關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
    作許可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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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為或曾為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認定符合下
    列要件(以下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七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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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或利用掛號郵寄申請,收件人註明: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工作許可」收):
(一)申請書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審查費為新臺幣一百元整,可利用郵局劃撥或至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收費櫃臺現場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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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發工作許可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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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第十七條規定。
(二)不符本要點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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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