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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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
    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或歸
    化我國國籍,其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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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以下
    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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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以書面掛號郵寄或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
(一)申請書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應加註「與正
      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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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發工作許可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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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不符本要點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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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