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
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
      、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
      (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
      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
      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
    之教學工作。
第 5-1 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
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另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
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
第 14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工作之資格、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第 15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