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
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