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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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透過部分經費補助方式,
    協助印染整理業改善製程安全衛生及勞工工作環境,進而促進與穩定
    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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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接受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且接受本署或政府
      機關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者,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
      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印染整理業之事業單位。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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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
    補助申請、初審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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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及核定事宜,得設置印染整理業改善安
    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本署署長為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指派。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及核定補助申請案時,審查委員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
    ,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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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或飛落、改善勞工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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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
      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百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同一
      事業單位補助總金額合計不超過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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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第五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有申請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第五
    點第二款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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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應依下列年度申請期間,向受委託機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一百零七年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
(二)一百零八年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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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惟當年度運用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經費之「輔導高風險、高
    職災、高違規(3 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促進國人
    就業計畫」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六點補助之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七年度或一百零八年度預算
    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
    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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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
      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印染整理業)。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本署或政府機關
        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資料影本。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
    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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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
      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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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
      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
      料,於每季彙整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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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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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並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